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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将等距离原则作为一项普遍性或一般性规则来适用,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将会导致不公平它既违背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也违背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根据此原则,海域面积应该与海岸线长度成比例,即海岸线越长,在海洋划界中所获得的海域面积应该越大;海岸线越短,与之对应的海域面积也应该相应减少,否则就会导致不公平。中日两国,特别是在相向的南部海域,以等距离方法划界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中国的大陆海岸线远远长于相向的日本列岛海岸线。不可忽视的“海岸地理”细节按公平原则划界就是要公平考虑划界区域的所有相关情况,以达成公平结果。海岸地理是公平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中日海岸地理有着显着差别,这种差别构成排除中间线的一个重要情况。东海西侧是中国的连续海岸线,长达3000多千米;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000多千米,岛间距离有的超过100海里。在北纬30°以南的地区,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其比例为64.3∶35.7。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以中间线平分东海显然有悖公平原则。此外,日本的中间线原则主张将钓鱼岛作为一个划界基点,这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相背离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长期无人居住,缺乏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因此,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一定范围的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7]

  
  解决争议的关键是在共识法律上,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所涉及的海洋划界究竟是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还是同时包括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显然,日方主要强调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方主要强调大陆架划界。但事实上东海海洋划界争端同时涉及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这应该是中日双方需要达成的重要共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这一客观事实已被全世界各国广泛承认和接受。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对大陆架的定义以及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而专属经济区制度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新制度,是在各国“专属渔区”、“渔业养护区”等实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资源权利方面,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要针对海床上覆水域的生物资源。目前,东海油气田的开发涉及的是大陆架的矿物资源,而非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日方自知在大陆架制度方面乏理并处于不利状态,所以有意混淆大陆架制度和专属经济区两种制度的区别,意在改变问题的性质和实质,并通过媒体欺骗民众,指责中国侵犯了根据所谓中间线原则享有的“专属经济区”利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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