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等距离原则的适用
大陆架法律概念出现以后,为许多国家所接受,随之产生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研究关于划界问题。1951年,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大陆架及相关问题公约草案》,其中第7条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若有其领土邻接共同的大陆架,则在大陆架区域,应依协议划界,如果能达成协议,则当事国家有义务接受以仲裁方式确定疆界”。因该条文将大陆架划界提交强制仲裁,受到广泛的批评。1953年,各国专家对海岸相邻国家间的领海划界提出讨论结果:第一,通过领海的分界线,若非已依其他方法确定,则必须按照距相关海岸距离相等的“等距离原则”予以确定;第二,在一些案例中,如难以得到公平解决,应协商达成。在这里首次提出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界采取等距离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1)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2)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相邻国家的领土,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定予以决定。从《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内容的层次来看,首先是协议划界,其次考虑特殊情况,最后才适用等距离原则。协议划界是大陆架划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划界的相关国家根据该项原则,可以议定采用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划界规则和方法,可以适用等距离原则,也可以不适用等距离原则。因此,无论从等距离原则产生的过程看,还是从《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规定本身来看,都无法证明等距离原则是一项海洋法的一般规则,它只是对《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大陆架公约》缔约国之外的更多国家来说,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的方法,并非划界的指导原则,并且这种划界方法不是唯一的方法,受到协议划界和特殊情况的双重制约。是否适用等距离原则,国家间可以依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并不是法律义务。[6]
二、对日本大陆架划界标准的深层次分析
(一)对日方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实质性分析
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意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协定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家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中日两国都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没有提到中间线,只是规定在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中间线原则并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因为如果不顾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把中间线作为一项绝对原则来适用,就可能造成将一国自然延伸的区域分配给另一个国的不公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