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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2)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主要理由

  
  第一,自然延伸揭示了大陆架概念的本质特征。大陆架的地质地理学概念,通常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海床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这一概念的核心即是自然延伸。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尽管有几种不同的要素,法律上的大陆架位于领海之外,它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部分,其外部界限的测定也有一定的标准,但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正是这种本质的特征,体现了大陆架法律概念同其地理学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把它同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区别开来。

  
  第二,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主张权利的依据。一个国家要对一定的海底区域提出主权方面的要求,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而对其行使主权权利,必须基于该区域是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如果不是种延伸,这种要求便是不合法的。正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述:“一定的海底区域,如果其不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者说最自然的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他国家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张权利的依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延续。[4]

  
  第三,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由于国家对大陆架的主张权利是基于国家对陆地领土的主权,这就决定大陆架划界实际上是确定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一种法律程序。国家通过这种程序来具体确定特定大陆架区域的位置和方向,而这些区域早在划界之前即已属于特定沿海国,是其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而行使主权权利的空间范围也就是说,它是该国主权权利的客体,而不是相邻或相向国家共同权利的客体。划界不是“共同物”的分割,而是在原则己属于有关沿海国的陆架区域的位置和方向的确定。因而,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

  
  (3)自然延伸的范围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一个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包括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也就是说,凡是一国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均构成该国的大陆架。尽管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点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是对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时如何确定各自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的范围问题,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大陆架既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被水淹没部分,那么,它在地质上必然同该陆地保持着一致性,因此,在确定一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范围时,就要注意到这种地质上的联系。如果一国的大陆架被地质上的断裂带分割的话,就应该认为是其自然延伸的中断。沉积物构成大陆架的物质基础。由于大陆架法律制度是以海底的非生物资源为主要目标的,而这种非生物资源的生成和来源又与沉积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在确定一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范围时,就要注意到它的沉积因素。如果把沉积物主要来源于一国陆地领土的大陆架看成是另一国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那就违背了自然延伸的原则。[5]从对于自然延伸原则较为准确的理解应分为两个层次:首先,大陆架权利存在的基础是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大陆架的概念,对大陆架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以此为据。一国主张大陆架权利时,应证明该海底区域属于其领土的自然延伸,否则不应予以支持;其次,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应该遵循的原则,国家间就大陆架界限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考虑自然延伸因素,只有当争议区域同在一个单独的陆地自然延伸上,即双方为共架国时,才存在划界问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大陆领土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该海槽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所以在冲绳海槽中国一侧应该属于中国所管辖的大陆架。而日方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与中国分割东海大陆架,不承认冲绳海槽是由中国大陆延伸的东海大陆架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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