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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争端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应。[1]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在2004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2004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

  
  2005年中日第三次油气田局长级谈判月日至月日结束了,日方第一次提出所谓的共同开发案,但双方的分歧未见缩小。由于该地区不仅事关两国的能源大计,也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一时间,东海再度成了中日关注的焦点。

  
  (二)中日双方的深层次分歧

  
  1.自然延伸原则

  
  (1)中国的大陆架划界原则

  
  自然延伸在大陆架概念中的重要地位在首次真正提出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的《杜鲁门公告》中就已经有所体现。该《公告》认为:“由于可以把大陆架认为是沿海国家的陆地在海下的延伸,因而自然地属于它;美国政府认为,毗连国家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公正的。”

  
  中国的“底牌”--自然延伸原则延伸的概念。[2]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这里的权利标准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对国家的单方面行为来说,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其大陆架权利范围;另一方面,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这是有坚实的法理依据的。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即固有权利。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曾与其他地质学家一起完成东黄海地质结构和石油潜力报告的美国学者哈德曾说:“冲绳海槽因位于亚洲大陆的大陆坡东侧,应该属于海洋壳而非大陆壳”。[3]日本也有学者同意“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侧是大陆架。”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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