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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

  
  3、法治观念不强,物质欲望至上。恋爱,原本属于一种纯感情的行为。但在走向婚姻的预备途中,恋爱中的男女又经常发生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但有的当事人不能以法律的基本精神约束自己的行为,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物质欲望,而不顾及恋爱对象的民事权利。民事案例一中,钱某某和姜某某同居生活多年,共同筹资购房以备结婚。购房过程以及最后的房屋权属登记都显示房屋属于双方按份共有。但钱某某在分手后居然起诉要求确认全部房屋归钱某某一人所有。这样的要求一方面不顾双方曾经共同购房的事实,另一方面也根本不尊重姜某某应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判决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对女方姜某某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钱某某法治观念不强的一种否定。

  
  4、恋爱关系中财产关系不明晰。应该说,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恋爱双方,应该充分认识到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不宜因为存在感情关系,就不考虑财产关系的明晰。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和王某某在同居生活中,多次发生资金往来,但都没有明确资金往来的性质、数额以及处理方式,直到分手后才明确双方的资金往来按借贷关系处理。如此纠纷虽经法院裁判处理,但双方均为此付出了不少的精力和代价。

  
  【对策和建议】

  
  恋爱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不利于恋爱中的男女双方走向和谐的婚姻殿堂,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预防和避免。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旗帜鲜明地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应当坚决地加以道德舆论谴责和法律惩罚。司法机关在对人身暴力行为依法惩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同类案件进行整理统计,深入研究,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并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伸张正义,弘扬法治,旗帜鲜明地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关于如何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以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为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对恋爱关系中构成犯罪的人身暴力行为,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坚决的刑事制裁。

  
  (2)在处理涉及恋爱关系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存在尚不构成犯罪的人身暴力行为,法院也应参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精神,对“家庭暴力”概念作扩大解释,将恋爱关系中尤其是恋爱不成分手时的人身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制裁加害方,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以此积极预防和制止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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