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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在二审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王某某一次性归还赵某某借款22万元;二、此后双方不得再发生任何经济、感情上的纠纷,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原因分析】

  
  上述五个真实的案例,三个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均与当事人的恋爱关系有关。其中:

  
  刑事案例一中,张某和李某存在恋爱关系。因三角恋情,张某激动之下将第三方王某某刺伤,由此获刑六个月。

  
  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和郑某系恋爱关系,且已同居。由于对郑某提出分手不满,蓄意报复,到郑某的住处将郑某刺伤。赵某某获刑一年零八个月,并赔偿郑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刑事案例三中,刘和媛存在恋爱关系。刘因感到被媛瞧不起,失去了所谓的男人尊严,竟然失去理智将女友杀死,自己则自杀未成。如此不理性的行为,害人又害己。等待着刘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民事案例一中,钱某某和姜某某自认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多年。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房以备结婚,各登记50%的所有权份额。在双方分手后,钱某某竟然要求将房屋全部确认为钱某某一人所有。

  
  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和王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在同居关系难以继续的情况下,双方就以往资金往来进行对账,确认为借贷关系。赵某某要求王某某还款,王某某则要求赵某某不再干扰她的正常生活。双方为此协商不成形成诉讼。最后经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调解才解决纠纷。

  
  上述案件,都真实地发生在当事人的恋爱或同居关系中,可见案中当事人的恋爱关系是不和谐的。不和谐的恋爱关系,致使当事人有的遭受人身伤害,有的面临牢狱之灾,有的即便只是财产方面的民事纠纷,但正常的生活亦因此而难得安宁。

  
  为什么本来应该和谐美好的恋爱关系会发生让人心痛的法律纠纷?

  
  我们认为,上述案件的存在,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不良的心理因素。刑事案例一中的张某,有着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只要求恋人围着自己转,听自己的话,为自己服务,迎合自己的性格需要,而不顾对方的需求、兴趣、爱好和价值追求,容易误解恋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恋人自主的择偶决定不懂得尊重,更容不得恋人选择别人。刑事案例三中的刘,则存在严重的自卑心理不能自拔,以至于走火入魔,害人又害己。

  
  2、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是否开始恋爱,是否与自己恋爱,是否与自己恋爱一生,都是恋爱对象自主的权利。和谐的恋爱关系,必须建立在尊重他人自主权利的基础上。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对于恋人郑某作出的分手决定,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更不懂得尊重,居然心怀不满以刀相向,以至于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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