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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杂谈

  
  这个四倍的上限不容小觑。它不仅影响了中国司法审判近二十年,而且已经深入各方人心,根深蒂固。例如,《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实行的是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和民间借贷上限的奇怪混合。更可笑的是,司法部门从未专门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设置任何上限,所谓上限,大概是指上述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了。据实际调查,小额贷款公司通常也是执行这个贷款利率上限标准,有关部门也是按此标准执行监管的。还有,委托贷款对于银行来说仅属中间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应该对贷款利率施加干涉,但在实践中,大多数银行都是要求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也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等等。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是取消了,但实际上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也高不到哪里去。除了传统观念和习惯的束缚外,贷款利率上升的更大压力来自于市场竞争。好比卖东西,对于存在竞争的同类商品,没有哪个商家愿意宣称自己的价格是最高的。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竞相降低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在取消贷款利率上限的同时仍保留了贷款利率下限,即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这是必要的。众所周知,商业银行经营贷款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贷款利息与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由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相差巨大,商业银行做到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并保持盈利并非难事。同时,对于某类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通过调高贷款利率的方式控制贷款风险,也是常见措施之一。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围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波动,幅度有限。并且,不少商业银行以收取账户管理费、额度管理费收取部分利息也是司空见惯,其目的是将表内业务转为表外业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或者迷惑借款人,涉嫌违规操作或者不正当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表面上设定得更低。

  
  民间借贷等贷款利率上限仍保持,但实际上除了影响司法审判结果,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高额利息也限制不到哪里去。正如本人在前面博文中所述,民间的智慧是无穷的,无论是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还是小额贷款,收取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的方式是五花八门的。由于司法的被动性,当事人不告,法院就不可能主动理会。本属于双方自愿的事情,但对于债权人仍有些不利,因为一旦借贷双方就超额利息发生争议诉诸法庭,最后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只是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因为,以其他方式收取的部分利息,无论形式多么完美,都有逃不过如来佛手掌心的隐忧。既然银行贷款利率上限都已经取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否还要遵循上述司法限制规定,加上该限制规定事实上不是普遍遵从的“良法”,是时候考虑和讨论是否应当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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