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杂谈
金振朝
【全文】
无论是生活还是生意中,借贷现象总是时有发生。借钱付息虽没有欠债还钱那么天经地义,但古今中外有息借贷已是司空见惯。有人说资本市场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资金市场上也是一样。对资金持有者,钱生钱好比母鸡下蛋,多多益善。对于借钱者,要想借到钱又不支付利息,大概只有向亲朋好友才能觅得这种方便,但发生多次损人利己事件的亲情、友情也难以长久维系。
(英)培根在其名着《论人生》一书当中对于贷款及利息也有许多独到见解。该书中提到,许多人对有息借贷颇有微辞。如他们说“人类本应将自己辛劳所得的十分之一献给上帝,可是最后却被迫赠予了魔鬼——这真是太可悲了”;“放贷之人是圣安息日之规的最大破坏者,因为他们的算盘在那一天仍然照打不误”;“当人类始祖被逐出伊甸园后,上帝训诫道:‘你必汗流满面方可吃到面包。’然而放债者却是让他人流汗而自己食用面包的。”但培根的观点是,既然人的心肠可以硬到绝不会白白借钱给人家使用,那么有息借贷就应该是被允许的。接下来,培根分析了有息借贷的不利之处和有利之处。不利之处:第一,使商人的数量减少;第二,使商人不务正业;第三,使国家税收额度缩减;第四,使大量财富流入少数人手里;第五,使土地价值贬低;第六,阻碍工业发展;第七,将许多人卷入破产深渊。有利因素:第一,从另一个角度,有利于商业发展;第二,能解决燃眉之急;第三,现实生活中,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贷款很难存在。在培根的论述中,看似有息贷款的不利因素要多于有利因素,但若联想到他所处的时代和周围人普遍所持的观点,其能得出允许有息贷款存在并加以合理引导的结论,就已经是非常先进的理念了。最后,培根认为,(国家)应当制定两种利息制度,一种没有限制,针对普通百姓,而另一种则要严格限定,专为特殊的商人在特定区域使用。这种结论放在当今社会可能有不少讨论的空间,但培根在该部分论述中的最后一句话放在当今社会无疑也是完全正确的,那就是“与其不能消灭放债行为存在而任其肆意妄为,不如公开承认它并对它加以疏导利用”。
既然借贷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可否认,那么就有不少人问,究竟最高约定多少利息能获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
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贷款通则》第
13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个汇总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及借款合同中载明。根据上述规定,银行贷款无论是银行贷款利率还是民间借贷利率,都由当事人在及借款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上限规定和国家有关限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