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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简论

  
  三、简短的评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所谓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权力统一于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地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大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实行议行合一制与代议制政府,并由人大领导“一府两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两项重要职权,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拥有神圣而又庄严的光环的同时,真正能有多大作为,似乎很值得怀疑。因为,翻开新中国历史的画卷,可以发现这两项职权在人大那里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反而在庞大的行政权网络的笼罩下,被虚置。《监督法》的出台,或许能够使人大借此机会强硬起来,真正成为我国的“权力机关”,而使其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真正核心。

  
  法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没有法治也就无所谓社会和谐,这是万古不易的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路径也在一路追寻法治、构建法治。从我国近三十年来颁布实施的无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筑的庞大“法律帝国”中,就可以看出我国几乎是在“跑步”进入“法制社会”的,并最终趋向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几十年的改革实践表明,我国政府是把大规模、高效率、广移植的方式作为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思想,并以因之而生的“法制”作为我国迈向“法治”的切入点的。这也正和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理相符和。但是,“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家族的庞杂,并非意味着我国法治的实现,而是带来了法律体系的混乱、矛盾和体系不一,以致于法律冲突、法律违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法律失控等现象广泛存在,并且徒法也不足以自行。法制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所以,我国社会实现法治的首要前提是先行整合法律,使法律体系规范化和系统化,以免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为法律混乱、政出多门和法律违法、法律冲突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了我国社会实现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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