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何谓移动通讯终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但是,问题在于该司法解释未对移动通讯终端作出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如移动硬盘、U盘等是否属于移动通讯终端?利用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是否构成犯罪?
⑶民警“犯意引诱”下的贩卖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犯意引诱”型犯罪,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客观上从不贩卖光盘,主观上也无以此牟利的目的,只因民警许以高额利润才初次实施了贩卖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若犯罪嫌疑人本身即传播、贩卖淫秽物品以牟利,民警只是以便衣方式,假意购买,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因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也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民警只是有策略的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策建议
为有效发挥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中的强有力作用,维护社会秩序,杜绝淫秽物品类犯罪的继续发生,建议:
1.遵循发案规律,提高巡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增强司法机关威慑力。⑴继续加强对桥底路边等人口密集和容易隐蔽地区的日常巡查,以尽早发现贩卖淫秽光盘、书刊的案件,严防持续性贩卖行为;⑵加大对音像制品店的巡查力度,有的音像制品店以合法的经营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若其贩卖淫秽物品,一般持续时间长、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更严重;⑶密切关注个体手机店,严厉打击在贩卖手机过程中出售淫秽视频文件的行为,防止此种犯罪形式的日益猖獗;⑷加强对外来人口居住区域的日常巡查,以保障外来人口生活环境的和谐健康。
2.强化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空间。针对网络色情的特殊性,应当:⑴继续加强“滤网”建设,从源头上控制网络色情的泛滥,“滤网”可以对网络上发布的内容及时过滤,直接隔断违法有害信息,大大减少网络世界的有害内容,还网络世界以“绿色”和健康;⑵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强化侦查技术培养,力争早发现、早打击,增强司法机关威慑力,增加犯罪成本,提高案件侦破率;⑶探索建立网络实名制,实现网络责任化,要做到谁传播、谁负责,谁监管、谁有责,提高虚拟世界人员整体素质,客观上减少犯罪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