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物品类犯罪审查逮捕情况简论
张洪宇
【全文】
淫秽物品类犯罪伴随IT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勃兴出现了新形式─—网络、手机色情的泛滥和蔓延。传统打击犯罪的手段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要求严打此类犯罪的新需要。严峻的犯罪现状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加强调研,准确掌握发案规律和特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遏制淫秽物品类犯罪的多发态势。
一、发案规律和特征
1.罪名集中。我国刑法关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共规定了五个罪名,但多集中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犯罪主体、犯罪场所日益多元化,作案方式日益多样化、隐蔽化。以前多是社会闲散人员于桥底路边等人流比较集中且容易隐蔽之地摆摊设点公然贩卖淫秽光盘、书刊,现在出现了个体手机店老板利用电脑或手机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和一般公民利用电脑、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在网吧、自家等多元场所传播贩卖淫秽视频、图片和小说。
3.犯罪区域集中在外来人口的最密集地区。
4批捕率降幅较大,逮捕质量明显提高。
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1.发案难。在桥底路边贩卖光盘、书刊的案件一般多在人流集中之地,且有小的路边摊位,民警日常巡查即可发现,但对于利用电脑、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传播贩卖的则很难发现。因为,犯罪场所多在家中、网吧和人员较少的封闭空间内一对一、点对点的传播,或者直接利用互联网上传,十分隐蔽。
2.取证难。一是因为路边摆摊设点贩卖光盘、书刊的一般只是随身少量携带,随卖随取,即使案发一般也很难发现其存货地,更何况很多犯罪人都是少量进货、卖过再进,很难查证其具体犯罪数额。二是因为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传播贩卖的,一般在删除后就难以发现,如果没有互联网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则很难确定犯罪人具体传播贩卖的数量,难以定案。
3.法律适用有分歧
⑴单纯复制而不出版、贩卖、传播的,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中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复制作为该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既有复制又有牟利目的的构成该罪,但问题在于:若单纯复制、没有出版、贩卖和传播的,如何牟利?不能认定牟利,谈何犯罪?若复制后以牟利为目的出版、贩卖和传播的,此时复制行为是出版、贩卖和传播的前行为,理应为后续行为所吸收。因而,在
刑法条文中规定“复制”显属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