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比较
雷明鑫
【全文】
2007年1月,四川省阆中市一洲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了阆中市石滩水库赵家坡渡槽工程,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然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2009年1月,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城市新区供水工程,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缴纳保险费113600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孙×(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头部受到损伤,该职工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赔偿其各项费用人民币近九万元。由于该职工的损伤,不构成保险条款的残疾标准,太平洋保险公司仅给付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不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所缴纳保险费足以赔偿该职工工伤费用。
2010年5月,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阆中市污水处理厂综合楼工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职工李×(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死者亲属向施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施工单位按工伤保险予以理赔,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不含疾病)不予理赔。
上述三个案例中,被保险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投保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后,其工伤风险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转移,这是因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存在如下不同:
(一)伤残标准的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给付标准与工伤残疾的评定标准是不同的,凡是商业保险能评残的,工伤保险绝对能评残;反过来工伤保险的七至十级残在商业保险中基本是评不了残疾等级的,就是说工伤保险的伤残评定,比商业保险尺度宽得多,工伤保险的残疾评定,可以履盖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残疾评定,是履盖不了工伤保险的。
(二)医疗费给付范围与金额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