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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业的发展与环境法修改

  (二)完善环境立法的体系,完善单行性专门立法。我国环境立法经过近些年来的建设,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但绿色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环境贸易壁垒对环境法的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加强对环境基本法修改的同时,应完善单行法的建设。首先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以清洁生产为目标,确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减废、回收、再生制度及其政府的鼓励措施(如税、费减免以及政府优先采购等)。其次,绿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各种制度资源,因此,《循环经济法》、《绿色产业法》、《绿色建筑材料法》、《绿色食品法》《绿色消费法》、《绿色金融投资法》等法的制订也迫在眉睫。在环境法体系更新过程中注意对市场机制的运用,如上面中提到的国家实施的环境税费鼓励制度等,除了政府有形之手干预之外,目前的环境资源立法中还应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走在前面,而且这些制度在实践中效果不错,这在我国应是一个发展方向,当然也必须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成熟相适应,法律制度也不能超前加以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法的具体制度。具体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目的与宗旨,为了使企业的绿色生产能够量化为具体的标准,明确的环境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就成为立法的首要内容。
  
  1、建立排污产权交易制度。建立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相配套的富余排污量交易制度对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关系、促进外部不经济的内部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污染的治理、降低污染防治的交易成本、以及有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意义.富余排污量交易制度能为实现城市环境和经济的同步可持续发展奠定宏观基础,其应成为现代环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研究发展方向。政府是资源环境的供给者而不是资源环境的生产者,厂商才是资源环境的生产者,产权交易是厂商显示意愿的动力源泉。中国资源环境的改善最终取决于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制度的创新,为此现行资源环境法律制度必须作出抉择。
  
  2、建立绿色GDP制度。绿色GDP制度就是将资源消耗成本与环境损失成本等绿色因素列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联合国统计署就曾公布了《综合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这一指导性文件,它可以说为如何统计一国的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总量,如何建立自然资源账户和污染账户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共同框架。而世界上最早开始进行自然资源等绿色核算的国家是地处北欧的挪威,随后美国、泰国、印尼、墨西哥等国也已经或开始进行绿色GDP核算。在我国环境立法中规定此制度可以扭转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唯GDP马首是瞻”惯性思维,促进其由过分“经济利益最大化”向“整体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色转变。同时,此制度也可以内化为相应的成本收益计算标准,使企业的绿色生产变成自觉的生产竞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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