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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产业的发展与环境法修改

  
  (五)环境产权交易制度没有建立。虽然我们已经在四个方面寻找了原因,但最重要的是绿色产业发展中的制度供给。绿色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在某些方面尤其是环境资源方面存在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企业在某些方面必须满足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但市场经济不是命令经济,企业进行绿色生产还必须建立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不能过分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将企业生产的环境外部性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这在现行环境立法中还存在空白。因此,应当修改过现行立法中落后的以GDP为经济发展尺度的模式,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产方式,在具体制度上确立环境产品交易制度即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加速绿色产业发展,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企业生产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环境执法。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引发了民众极大的环境意识,但绿色产业的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不可能完全仰赖企业公民的自觉行为,必须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使执法成为企业生产的硬约束。因此,在制度建设上应当提高职能部门的执法地位,使之在执法中能独立地行使权力,排除地方政府因为局部利益而实施地方保护。
  
  三、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促进绿色产发展。
  
  我国环境法是在旧的体制下制订的,其不论在立法理念,而且在立法体系、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与绿色产业发展不相符合的内容。绿色产业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因素,但制度供给是最重要的,因此修改环境法成为,使其成为绿色产业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
  
  (一)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立法理念。如果说我们用一个词汇来概括一个历史时期社会文明的基本成果,近代文明史可以抽象出“契约”一词的话,现代和后现代文明史则首推“可持续发展”⒈。可持续发展理念因环境问题而生,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理念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广泛,对其所下的定义也各有特点,其中以挪威前首相格·布伦特兰提出的最有代表性,其涵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经济、社会、环境等相互协调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在《中国21世纪议程》即《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是在对传统发展观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与传统的发展模式截然不同,它是针对“增长的极限”与“没有极限的增长”⒉两种理论而提出的当前人类求取发展的最佳选择。它吸收了两者中的合理成分,提出为了确保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经济发展与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的生态性有机结合起来,使人在与社会、自然和谐的基础上规范自己的行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中心在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中动态地维护经济发展强度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但决非仅限于此,可持续发展还包括经济的稳步发展、而非破坏性、震荡性发展,而要实现这一新理念,将其法律化、制度化是最基本的途径。环境立法应能体现最新的发展理念,环境是人、自然、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却的资源要素,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将极大地推动环境基本法及各单项立法,从而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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