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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地区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

  
  我国西部地区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屏障、水源涵养地,是我国生态系统平衡枢纽。但长期以来,西部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干旱和荒漠化问题突出,自然灾害频率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系统对经济的承载能力越来越弱,不仅给本地区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也给中东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障碍。因此,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然而正如上文所述,这一地区环境的环境问题具有十分显著的区域性特征,归根结底在于这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自然生态环境恶劣。目前,西部生态环境建设首先面临的是保障和发展生存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提就不具备。对广大繁衍生息在西部地区的人来说,现实的生存和发展是第一位的要求;而从长远的角度,从全国和世界以及全人类今世后代的眼光来看,保护西部环境也是刻不容缓的。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难题是,为了今天不饿肚子,还有不少人正要在西部毁林开荒;而在遥远的沿海东部,为了喝上洁净的水,又要求必须保证保护环境,坚决反对毁林开荒的短视行为。那么,在吃饭和喝水到底谁更重要一些?具体考察西部生态环境建设,讨论生存发展和保护等问题时,这样的矛盾比比皆是。当然,它们往往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和表现,但在总体上说发展和保护始终是一对难解的矛盾。在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道路上,“穷”始终是一块一直挡在那里的石头。
  
  而上述一系列问题和矛盾的实质,涉及到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即不同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问题。在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国际环境的发展快于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中,也有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责任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国际环境法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的责任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共同的责任意味着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差距,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一个限定。它指的是各国虽然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而是与它们的社会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的。因为在历史上,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以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为代价的;在当前,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发达国家。[29]可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前提是承认全球环境问题的整体性,以及各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问题的差异性,是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环境保护问题整体性和差异性的基本原则。正如其他国际环境法原则一样,这一原则在具体解决某一国环境保护问题时应当仍然时适用的,应当在一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中予以体现。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的大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是显著的,自然环境状况也是各不相同的,在环境保护中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是符合历史和现实状况的,也是公平的,从而才是可行的。具体说来,《环境保护法》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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