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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地区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

论我国西部地区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



西部地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修改

On the Common but Different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 in the Western Region of China



The Particularity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 in Western Region and the Revis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李剑文


【摘要】  我国西部地区自然景观优美资源丰富但地理条件恶劣,再加上不适当的人类活动引起自然环境破坏加剧,贫困和环境破坏形成恶性循环,导致西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公民环境权的缺失上。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必须正视这一状况,通过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保护责任原则,来协调和统筹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区域性,尤其是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关键词】西部;环境保护责任;共同但有区别
【全文】
  西部环境本身,即自然条件状况使得西部环境问题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既不能把优质的自然资源作很好地开发,又难以对恶劣的自然条件加以有效地改造,在发展和保护之间总是要面对艰难选择,在恶劣的地理环境中为了生存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导致了在环境问题上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不仅要立足于环境问题本身的全局性和整体性,还必须对西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予以充分考虑,并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西部环境问题特殊性集中体现在公民环境权的缺失方面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基本人权,从权利的表现形式角度考察,公民环境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1]就权利本身而言,无论是自然权利还是法定权利,本质的特性在于平等。然而,作为“第三代权利”的公民环境权与传统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的不同源于环境本身,具体而言在于环境本身显著的区域性。环境作为一种外在于人们的自然景况根本的是各个地域的人群所处的空间位置不同,这种不同必然给人们的实际生存状况带来极大的影响。也就是说,环境的区域性必然给公民环境权带来差异性。而西部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也正体现在与东部地区相比公民环境权的差异性上,集中体现为公民环境权的缺失。
  
  由于受到经济、文化、政治发展水平的制约,法律、政策规定的权利不等于实际上能够得到的权利,历来显现出区域差异性,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现实的情况往往是这样,拥有权利资格但缺乏必要的实现这种权利的能力、手段。比如在拥有受教育的权利资格上,全体公民是平等的,但现实的情况是西部地区教学设施、教育水平和质量远远低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失学率、辍学率高,有的农村中小学的失学率达到30%,个别贫困乡村的初三学生辍学率高达50%。[2]全国现有8500万文盲半文盲,3∕4以上集中在西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3]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必将影响到包括环境权在内的其他权利的实现。事实上,在西部公民环境权的行使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低,既无力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优质的自然资源,有效地改造恶劣的自然条件,而且在面对恶劣的环境状况时为了生存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造成西部环境问题上的“天灾”与“人祸”并行的恶性循环。比如,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甚至在国际上都备受瞩目的关于云南省怒江梯级水电站开发项目的争论,就面临着是要求这里的人们光着脚饿着肚子为世人和后代守护一个优美的自然环境,还是满足他们发展和享受人类现代文明成果愿望的两难选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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