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主观上有滥伐林木的故意。
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故意犯罪的主观心里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故意犯罪的规定,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里态度。[②]分析犯罪的故意的内涵,它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二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所谓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对故意内容违法性的认识,对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所谓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就是对行为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对故意内容违法性的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对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和可能要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③]结合本案,在判山时,三被告人及村民估计认为,该山上有三、四百立方米杉木(按蓄积计算大约为五百立方米以上)。虽然林业管理人员在踏勘时,认为该山上有林木233.5立方米。但这个数量仍然是估计的数量。可见,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主观上对该山上的林木可能要超过林木采伐证中的林木数量是明知的。事实上,该案的发生也是有关群众认为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超伐林木进行举报而案发。因此,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指使砍工将该山上的林木全部砍完可能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中确定的数量是明知的。故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也是明知的。为此,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主观上完全符合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所谓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正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所意欲达到的犯罪的目的。所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和不设法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对结果的是否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④]结合本案,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在明知四至范围内将林木全部砍完,可能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采伐数量的情况下,为了有利可图,指使砍工在四至范围内,将林木全部砍完;在砍伐过程度中,不注意砍伐林木的数量,又没有采取任何可以用来避免超伐的措施,导致超伐林木蓄积147立方米。可见,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对超伐林木结果的发生,完全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予以有意识的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