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一则案例看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从一则案例看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何建华


【全文】
  

  一、案情事实


  

  被告人雷云飞,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金塘坞村农民。


  

  被告人许继根,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农民。


  

  被告人詹天喜,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农民。


  

  2001年10月,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与桐庐县百江镇双坞村第六生产组农户代表对该组何家垅山和阴山两块杉木林进行目测,当时,三被告人及村民代表估计认为,该山上有杉木三、四百立方米(按蓄积计算大约在为五百立方米以上)。之后,三被告人共同出资145000元,判得桐庐县百江镇双坞村阴山、何家垅两块山上的杉木。同年11月26日县林业局经现场踏勘设计审核,何家垅山准许采伐杉木材积为62立方米,面积为14亩,采伐方式为皆伐;11月28日又经现场踏勘设计审批,何家垅山准许采伐杉木材积为171.5立方米,面积为40.2亩,采伐方式为皆伐。阴山准许采伐30立方米,采伐方式为皆伐。到此为止,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判得桐庐县百江镇双坞村阴山、何家垅两块山上的杉木全部设计完毕,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领取了皆伐该山上的杉木的采伐许可证。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领取了皆伐该山上的杉木的采伐许可证后,雇请他人先后将该山上的杉木砍完,并出卖给他人。有关群众见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砍下的杉木大大超过采伐证的数量,即向林业部门报案。县林业部门经过现场踏勘鉴定,何家垅山准许采伐杉木40.2亩的采伐许可证范围内,有空地4亩,有林面积内山上林木蓄积为每亩11.56立方米,共计蓄积41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准许采伐杉木171.5立方米,折计林木蓄积271.5立方米,实际超伐杉木计蓄积147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云飞、许继根、詹天喜违反森林法规,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滥伐林木,且滥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林管员在踏勘设计过程中有严重失误,对造成本案滥伐后果应负较大责任;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及时补交育林费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