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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分野

  

  其次,以宪法序言作为理论载体值得商榷。可以说,陈教授整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章节,都是以现行宪法的序言部分为主要规范载体的。然而,宪法序言真的适于作为立论的规范载体吗?对于宪政制度的探讨应以宪法文本为立足点,而宪法序言虽然属于宪法文本的一部分,但却未必具有宪法规范的效力。陈教授的理由在于:“宪法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如此,怎么能说序言没有法律效力呢?难道序言不属于‘本宪法’吗?”[15]然而问题在于:其一,从序言的功能看,其主要是服务于宪法对于一些基本性事实、理念的宣告(如制宪目的、人民信念和理想、国家基本原则等)的功能的满足,从其承载的价值而言宣示远多于规范。其二,从序言的内容看,都是一些宣告性、叙述性的内容,这些描述怎么会有法律效力?难道被宪法序言阐述的中国革命的历史也有了法律效力?[16]其三,对于疆域、四项基本原则等的宣告,虽然有观点认为其具有规范效力,应与一般事项的宣告区别对待,但问题是类似事项倘若真的出现了问题,实际上也很难通过序言乃至于在宪法的框架下予以解决。由此,“宪法序言是宪法文本而非宪法规范”的结论毋庸置疑;同时,陈教授以宪法序言的表述作为立论的规范载体,甚至作为重释现行宪法内容结构的直接依据,在逻辑上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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