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分野
兼评陈端洪教授新作《制宪权与根本法》
郑毅
【全文】
2010年4月1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教授在清华大学作了一场题为“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的学术报告,至今仍令学人津津乐道的是,讲座之后在陈端洪和林来梵两位教授之间展开“中国改革的总体性论辩进入政治和公法主题之后,宪法学界内部不同理论进路之间的一次遭遇战”[1]——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两种不同的学派之间的第一次正面交锋。
一、宪法权利的体系地位及其保障机制
准确说来,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并不是同一层级的对立关系。根据林来梵教授最初的界定,规范宪法学的内核在于以宪法规范为中心,将宪法学研究理解为“源于宪法规范又归于宪法规范”的既定前提。与此相对的,社会宪法学[2]就是指以“政治、历史、伦理等角度”[3]对宪法学研究进行考量的研究进路。这样看来,政治宪法学不过是社会宪法学体系之下的一个分支,其矛头仍然指向规范宪法学,但却不能和后者站在同一个层面之上。有趣的是,虽然层级有异,但是由于鲜见社会宪法学者从历史、伦理等其他“社会性要素”的角度对规范宪法学展开面对面的直接批判,因此政治宪法学也就因为陈端洪教授的“发难”而一夜之间成了代表整个社会宪法学先期“开火”的急先锋。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拟制于同一层面进行比较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前提性基础的。
抛开抽象化到近乎有些“形而上”的研究理念的差异不谈,笔者发现两种宪法学流派的进路在实证领域的最大分歧,是对宪法权利在当前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保障机制的问题上。林教授指出,近代宪法主要包括统治机构(plan or Frame of Government)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而且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体系大多由统治机构规范好宪法权利这两个主体部分构成[4],前者的地位是“不可或缺”,而后者的地位则被定义为“核心”。规范宪法学对基本权利在宪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认知是非常明确的,而这又从其获得极大发展之源——日本的宪法学家的观点中得到了印证。芦部信喜教授即认为:“……将此自然权进行实定化的人权规定,才是构成宪法核心的‘根本规范’。”[5]然而,陈教授却持有不同意见,并以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首句:“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为中心,将“中国的根本法”分为五个层次[6]。即:①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②社会主义;③民主集中制;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⑤基本权利。鉴于其中四个层级都仅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因素的色彩,而仅作为末位层次存在的“基本权利”似乎又兼具政治和法律双重色彩,因此的得出了两个结论:其一,中国宪法(包括基本权利条款)不具有司法适用的必要性;[7]其二,中国的违宪审查相比政治改革,仅具有次要的意义。[8]由此,两个流派对特定问题的研究进路的分歧可归纳为两点:①基本权利在宪法规范体系的地位问题,即“核心”抑或“仅是五个根本法层次之一”;②违宪审查的重要性问题,即“拥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抑或“仅是政治改革的‘跟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