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解释法律,那么执法者应当如何解释法律?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主要有六种: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此外还有偏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社会目的的考量的社会学解释。[33] 其中,“合宪解释”(又称“合宪性解释”,笔者称之为“依宪解释”[34]),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依宪法来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35] 既然适用法律必须首先解释法律,而依宪解释是解释法律的基本方法,那么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进行依宪解释,就成为适用法律的应有之义。同时,执法者(包括司法者)在适用法律中应有宪法思维,积极开展依宪解释,依照宪法来解释和适用法律,这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序言)、“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4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显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理应进行依宪解释,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
总之,执法者在执行和适用普通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上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和解释。显而易见,在推进社会管理央地关系的创新中,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而执行和适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上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开展依宪解释,至少要考虑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以保证社会管理央地关系的创新及至整个社会管理的创新符合宪法精神。
【作者简介】
上官丕亮,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参见丁元竹:《社会管理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社会保障》2007年第9期。
2004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时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参见温家宝:《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 》,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12号 。
参见唐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建设和管理》,载《前线》2005年第10期。
陈福今:《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首届福建·政府管理高层论坛上的致辞》,载《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007年10月15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人民日报》记者彭嘉陵报道:《李毅中:警惕安全监管“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载《人民日报》2006年7月12日第10版。
郄建荣:《地方环保局长匿名向上级通报污染情况实属无奈,环境执法亟须垂直管理》,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21日第1版。
参见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30页。
王石川:《“两会”上引起关注的顺口溜》,转引自《报刊文摘》2007年4月23日第2版。
甘阳:《走向“政治民族”》,载《读书》2003年第4期。
参见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马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陶建群:《权利异化下的“问题书记”》,载《人民论坛》2006年第20期。
上官丕亮:《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践和理论误区》,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参见《中国教育报》2000年10月27日的相关报道,转引自张玉林:《中国城乡教育差距》,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第58页。
华岩:《义务教育首先要解决经费投入体制》,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5版。
转引自张玉林:《目前中国农村的教育危机》,载《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4期。
参见张玉林:《中国城乡教育差距》,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
温家宝:《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 》,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12号。
详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5号。
详见2007年11月26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337号)。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15章“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F.莫萨达、托马斯·弗莱纳:《发展中国家支持地方分权的教训》,载J.布莱泽编:《地方分权——比较的视角》,肖艳辉、袁朝晖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史蒂芬·霍尔姆斯等著:《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4页。
沙安文、沙萨娜:《地方治理新视角和地方政府角色转化》,刘亚平译,载《公共行政评论》2009年第3期,第101页。
参见朱应平:《追求行政权能配置最优化的三十年》,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毛泽东:《论十大关系》,载《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29页。
上官丕亮:《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值得期待》,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2期。
韩忠谟著:《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参见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
上官丕亮:《当下中国
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由于有许多学者把违宪审查中的那种如果没有确切依据认定法律违宪则应尽可能推定该法律合宪的“合宪推定”(或“合宪性推定”)原则,也称之为“合宪解释”(或“合宪性解释”)。为了与它们相区别,笔者主张将法律解释中的“合宪解释”(或“合宪性解释”)这一解释方法称为“依宪解释”,以更准确地表达其含义。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230-231页。
参见丁元竹:《社会管理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社会保障》2007年第9期。
2004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时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社会管理。就是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参见温家宝:《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 》,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12号 。
参见唐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建设和管理》,载《前线》2005年第10期。
陈福今:《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首届福建·政府管理高层论坛上的致辞》,载《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007年10月15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人民日报》记者彭嘉陵报道:《李毅中:警惕安全监管“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载《人民日报》2006年7月12日第10版。
郄建荣:《地方环保局长匿名向上级通报污染情况实属无奈,环境执法亟须垂直管理》,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21日第1版。
参见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30页。
王石川:《“两会”上引起关注的顺口溜》,转引自《报刊文摘》2007年4月23日第2版。
甘阳:《走向“政治民族”》,载《读书》2003年第4期。
参见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马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陶建群:《权利异化下的“问题书记”》,载《人民论坛》2006年第20期。
上官丕亮:《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践和理论误区》,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参见《中国教育报》2000年10月27日的相关报道,转引自张玉林:《中国城乡教育差距》,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第58页。
华岩:《义务教育首先要解决经费投入体制》,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5版。
转引自张玉林:《目前中国农村的教育危机》,载《战略与管理》2004年第4期。
参见张玉林:《中国城乡教育差距》,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6期。
温家宝:《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 》,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12号。
详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5号。
详见2007年11月26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337号)。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15章“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F.莫萨达、托马斯·弗莱纳:《发展中国家支持地方分权的教训》,载J.布莱泽编:《地方分权——比较的视角》,肖艳辉、袁朝晖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史蒂芬·霍尔姆斯等著:《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苏力著:《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4页。
沙安文、沙萨娜:《地方治理新视角和地方政府角色转化》,刘亚平译,载《公共行政评论》2009年第3期,第101页。
参见朱应平:《追求行政权能配置最优化的三十年》,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毛泽东:《论十大关系》,载《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29页。
上官丕亮:《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值得期待》,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2期。
韩忠谟著:《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页。
参见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
上官丕亮:《当下中国
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由于有许多学者把违宪审查中的那种如果没有确切依据认定法律违宪则应尽可能推定该法律合宪的“合宪推定”(或“合宪性推定”)原则,也称之为“合宪解释”(或“合宪性解释”)。为了与它们相区别,笔者主张将法律解释中的“合宪解释”(或“合宪性解释”)这一解释方法称为“依宪解释”,以更准确地表达其含义。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1995年版,第230-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