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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央地关系的创新及其宪法保障

  

  总之,在通过立法对社会管理的央地关系进行创新时,务必遵守宪法3条第4款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规定,明确中央在一些重大事项的专属管辖权和职责以及地方的自主权,改变当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社会管理关系在法律上不明确、不完善的状况,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既确保中央权威,又维护地方应有的权力和利益,真正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28]。我们甚至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29]


  

  (二)要充分发挥宪法在社会管理央地关系创新中的审查监督作用


  

  没有监督,就没有真正的保障。有关社会管理特别中央与地方在社会管理方面职权划分的立法,既可以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央地关系的创新,也可能违背宪法,从而使社会管理央地关系的创新偏离正确的方向。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就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立法机关有关社会管理央地关系创新的立法是否违背宪法3条第4款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规定的有效保障,我们应当充分运用。


  

  固然,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机构不独立、程序不完善、范围过于狭窄等弊端以及“自己监督自己”的缺陷,我们应当完善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然而,当务之急是全国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将我国的违宪审查工作真正开展起来。在全国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应当随时关注并审查监督国务院所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有关社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违宪必纠,以保障社会管理央地关系的创新及整个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不偏离正确的改革方向。


  

  (三)要充分发挥宪法在社会管理央地关系创新中的执法解释作用


  

  宪法还有一个重要的特别价值和作用——它是法律适用的解释依据。在社会管理的创新(包括央地关系的创新)中,宪法上有关社会管理的规定(包括央地关系的规定)乃至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原则性规定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包括社会管理央地关系的创新)的活动而执行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当然包括社会管理央地关系创新方面的法律)的解释依据。这一点目前在我国往往被忽视。法律依据宪法而制定,至少在立法时考虑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但我们在执行法律中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却往往忘记了宪法,不去考虑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否与宪法相抵触,显然这是不妥当的,这一点务必引起我们注意和改正。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本环节。正如一位学者所言:“法律在适用的时候,通常都需要解释。所谓解释,就是阐明法律的意义,作为适用于具体事件的一个步骤。法律何以需要解释?主要原因不外有二:(1)因为法律是抽象的规定,虽然以规律社会实际生活为目的,可是当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时,该事件究竟与何种法律规定相当,而应受其适用,并非当然都是明显的,适用法律的机关首先要探求法律的义蕴,剖析各种法律原则相互间之关系,藉以了解其适用之范围,然后才能作一正确的判断。基此意义,则解释法律实在就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审判机关或执行法律机关欲确定某一抽象法律,应适用某一事件,自然非经过这一过程不可。(2)因为法律是一般的原则,其内容常属固定,在成文法,更须赖正式的文书而为表现,为求明白易晓,所用文字,亦力求简洁,所以很难将各种复杂情况赅括无遗,而社会生活事实,又是变化万千,无从逆料,欲以固定的法则,和有限的法文,来适应变异无穷的事实,当然不免挂漏万,我们适用法律或研究法律,惟有善用推理的方法,才能阐明法律的涵义,因此解释无论在实务及学理上均居于重要地位。”[30] 显然,执法者(包括司法者)在执行和适用法律时,离不开解释法律。近些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开始认识到法院解释法律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31]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执法者(包括司法者)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解释法律的过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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