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偿还费用义务
一般地说,除合同规定外,代理人履行代理任务时所开支的费用是不能向本人要求偿还的,因为这是属于代理人的正常业务支出。但是,如果他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了费用而遭到损失时,则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例如,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指示在当地法院对违约的客户进行诉讼所遭受的损的或支出的费用,本人必须负责予以补偿。
3.检查帐册义务
这主要是大陆法国家的规定。有些大陆法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代理人有权查对本人的帐目,以便核对本人付给他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规定。
二、外部关系: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按照现代代理法的一般原理,代理人是代替本人同第三人进行民事、商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的,行为一经成立有效,其权利义务均属于本人,应由本人直接对第三者负责,代理人对此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特别是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也就是说,代理关系因为是一种三角关系,其中既有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也有本人同第三人的关系,因此,从第三人的角度看来,最重要的问题是弄清楚他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即与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究竟是代理人还是本人?这个问题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是时常发生的。
【观察】:例如,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同外商订立合同时,双方或其中一方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本人”签定合同,究竟应该由谁对合同负责?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时对方并没有声明他是代理人,更没有指明谁是他的委托人(本人),但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却出来了一个本人,要求我们直接对他履行合同。
因此,搞清楚这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这个问题,从国际商法角度来讲,大陆法和英美法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两大法系中代理的外部关系商事规则:
(一)大陆法
大陆法系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划分。而这个划分来源于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当代理人是以代表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这个合同就是第三人同本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第三人与本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这就是直接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指明其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指出本人的姓名,而仅声明他是受他人的委托进行交易,但无论如何代理人必须表明他是以代理人身份订约的,或依订约时的环境情况可以表明这一点,否则就将认为是代理人自己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就应对此合同负责。如果代理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交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这就是间接代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但在间接代理制度下,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却是为了本人的计算(On The Account Of Princip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