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婚姻法”若干历史问题的法理简答

  
五、法律是否应当迫害同居者?

  
  二奶作为同居者,她们是恢复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先锋队和主力军。但二奶尚不等同于妾。妾是完成公示责任的制度,并不是强制性的社会组织构造。在现实法律环境下,包括但不限于妾的广泛的同居者缺乏责任制度的保护,成为权利弱势群体,她们受现行婚姻法律和伪道德体系的迫害和围追堵截。

  
六、同居者是否需要法律正义?

  
  保护社会弱势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既然妾不违反传统的礼,因此法律不应迫害同居者――这是“民族法”的法理逻辑。

  
七、西化过错谁担责?

  
  中国引入一夫一妻制,主要是西化革命者的过错,不是外国人的过错。

  
八、法治国干预婚姻的合理重点在何?

  
  在法治国的条件下,法律一是须提供公民安全保障,保护在婚姻中生活男女的安全,法律应打击和约束家庭暴力等妨碍公民安全的行为;二是需要保护儿童,明确地规范儿童抚养监护者权利义务,严厉约束伤害儿童的行为;三是法律须兑付婚姻违约责任,对不负责任的婚姻人确认和执行违约赔付责任。

  
九、婚姻法是否需要体现“契约自由”精神?

  
  合理婚姻法应当鼓励婚姻当事人按照契约自由精神,自行约定婚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婚姻成为一种可预期的合同行为,改变婚姻尚属赌博活动的现状。

  
十、结婚是否需要缔结详尽的婚姻责任合同?

  
  从婚姻风险管理的角度讲,结婚时缔结详尽的婚姻责任合同,有利于解决婚姻纠纷,法律应当鼓励这种事先立约行为。

  
十一、  婚约制度是否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人类的纠纷大多是因约定不明引发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事先有约,发生纠纷后按约定处理,通常可以终结纠纷,建设和谐社会。

  
十二、婚姻登记是否必要?

  
  婚姻行政登记形成所谓的“合法婚姻”。在“合法婚姻”的掩护下,有些夫妻联合蒙骗他人、贪污受贿,有组织违法层出不穷,致国法蒙受羞辱。同时,婚姻行政登记造成极大行政成本,林立的婚姻登记机构耗资巨大。在宗教证婚不发达的国家,可顺便通过公证处公证结婚和婚姻条件,也可公证离婚;同时,争议性离婚可向法院起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