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若干历史问题的法理简答
鲜江临
【全文】
一、婚姻存废是否需要国法干预?
婚姻是基于社会选择并公示责任的人类互联组织。因此,在道德、宗教等社会软制度体系下,婚姻即可有效成立并维系。在现代化前,婚姻成立和维系不必然需要国法(法治国的兴起仅仅是近几百年的故事)。虽然部份民族古代法规定了离婚条件,如“七出”、“八不去”之类,但很少硬性规定结婚条件。从社会规则体系分析,古代法设立离婚条件的基本目的也仅在于维系社会道德伦理,因此它并不是单纯的“法律规定”。
二、法律能否确保婚姻稳定?
盖因婚姻基于道德体系建构的特质,结婚须明确婚姻人的道德责任,如男女之间丧失道德责任认同,法律并没有办法约束道德责任的脱缰之马。
婚姻法可保障婚姻稳定――这是现代法律谎言之一,高居不下的离婚率证明了这一点。
三、一夫一妻是何种婚姻定制?
一夫一妻是西方清教徒带给现代社会的一种婚姻结构。它并不意味着是一种道德性的社会组织构造。这种制度产生出大量的自我背叛者,如莱温斯基,或者老虎伍兹。一夫一妻制必然导致性解放和滥交,误导警察职能开展扫黄运动。我族人民创造出辉煌的古代文明,祖先不搞一夫一妻这种可笑的法律定制,有妾的制度;广大伊斯兰人民也不搞这种法律强制,有民族性的婚姻社会责任制度。我国少数民族同胞中,走婚制或一妻多夫,也是民族正当的生活方式。在多元世界里,每个民族都有权延续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西化的婚姻定制,是后继现代化民族丧失自我的体现,然而,许多丧失自我陷于滥交困境的民族,并不因此警醒。
四、二奶是否是一种必然现象?
二奶的异军突起,是与中华民族复兴相关的一种社会结构变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民族复兴在国际化的复杂条件下发生了。二奶的异军突起,不仅根植于中国男人饱暖后的身体欲望,也标明历经坎坷的中华民族开始恢复民族生活记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经济复兴,也是文化道德复兴,是民族生活方式的复兴,同时,它也是中国人民性能力和家庭责任履行能力的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