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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权

  

  第三种方式是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此外,如果有人以其言论或者行动使得第三人合理地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那么,就必须对此人以其名义所做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在英美法上叫做“不可否认的代理”。


  

  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根据上面的代理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可以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授权,包括协议(约定授权)、追认授权。另一类是客观授权,包括客观必须授权和不可否认的授权。


  

二、国际商事代理权的欠缺 :无权代理
  在通常情况下,国际商事代理都是基于代理权而为的行为。但有时侯也不排除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的行为,这在国际商事代理法中,我们将此称为“国际商事代理权的欠缺”,也就是传统代理理论中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做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为了进一步了解国际商事代理权的欠缺问题,我们还是来看一下两大法系关于无权代理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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