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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三)环境秩序理念
  
  如上所述,环境基本法必须维护生态的长远价值,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关系,因此建立合理的环境秩序是整个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环境秩序理念包括维护人类合理利用环境和资源的秩序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秩序,是法的秩序理念在环境法里的映射。我国环境基本法可以通过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对违法者的环境责任的规定,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治理措施的规定,确立我国的环境秩序,使保护环境、利用资源都沿着法治方向发展。
  
  (四)环境民主理念
  
  环境民主理念是在20世纪 80年代末以 “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确立的一项环境法理念,它建立在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基础上。其内涵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保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具体而言,环境民主是指:在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上,公众有权和国家机关共同参与决策;在环境执法上,公民有权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价;在发生公共环境危机时,公众有权获得真实的信息;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有权举报而不受报复。无论在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条文中,环境民主理念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
  
  四、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设想
  
  如上所述,法律原则是对法律理念的确认,法律理念是法律原则的出发点,二者通过法律法规相联系,是法律所体现的基本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指导下,其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的具体体现,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核心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协调发展的原则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环境保护基本法应改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对协调发展的一种创新,是一种崭新的文明与理性的社会发展观。它是内涵型、质量型的发展,是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全面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及保护和改善生存环境的发展,它倡导发展的协调性、综合性、持续性”[6]。在这一原则当中,我们应当关注的不仅仅只是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经济效益,如具体制度当中可以实现的循环经济,更要注重的其所带给我们的更多的社会效应,如从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和保护和改善生存环境的发展这一角度,环境问题在现阶段带给我们的问题,不仅仅只是其所涉及的经济问题,其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实在的以及潜在的影响,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则在我们进行环境标准的选择问题上面则有了具体的指导意义,不仅仅只以片面的协调局部的和部门的经济发展作为环境标准选择的依据,更要对于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发展来作为环境标准的选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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