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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三、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探究
  
  把法律理念注入法律的制定和运行,是一个立法者执着的追求。全面修订现行《环境保护法》,把它真正制定成为一个全面调整环境资源保护关系的综合性法律,需要更新法律理念。现代环境理念关怀的重点分别是以“类”形式出现的人和独立于人类之外的自然。追求人类幸福的同时尊重生态的整体价值,我国环境基本法才可能将其视野扩展到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广阔领域。据此,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应具有如下基本理念,可在立法目的中予以确认: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已成为世界环境法律的重要理论支柱。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都是建基于其上。人与自然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关系上,才能发展和谐、持久的、健康的关系。正如《世界自然宪章》所指出的:“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人类的文化,一切艺术和科学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响,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遣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因此,我国在构建环境保护基本法基本理念体系的时候,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念。在立法目的的修改中,应明确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加入其中。这不仅符合世界环境立法的趋势,而且将“指引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沿着环境法治的方向发展,并将促进和保障‘人与人和谐共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5]
  
  (二)可持续发展与循环经济理念
  
  《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指出:“人类有能力使发展持续下去,也能保证使之满足当前的需要,而不危及下一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人们能够对技术和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改善,以开辟通向经济发展新时代的道路。”自从此报告发表以来,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世界各国纷纷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本国的环境法体系。我国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缔约国与参加国,且改革开发初期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显露出穷途末路,因此国务院于 1992年 8月批准和下发了指导我国环境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在这个文件的第 l条中就明确规定:“我国要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4年 3月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国2l世纪议程》,它把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到各个方案领域。如今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成为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确立其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法律地位已经水到渠成。可持续发展包括三个层面的关系,即人与自然、人与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平等关系。具体内容包括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方面,即保护生态系统的环境和功能,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满足社会长期需要,实现资源与收入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分配。正如高利红教授所言,生态的可持续是基础,经济的可持续是重点,社会的可持续则是最终的目标。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循环经济理念就显得必要和及时。二者在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体系位阶中是上位和下位的关系。循环经济理念要求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益,改变传统的生产与消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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