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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包括以下原则:第一,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保护法》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由此可见,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实质就是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它表明了国家已经意识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三者间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三者经常发生激烈的冲突,故调整、平衡相互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协调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内涵已经很接近,但是二者在持续性、发展性等方面还存在区别。第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具体是指环境问题防治要以预防为主,把综合性的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措施贯穿于环境的开发、利用和改善的过程中。这条原则是人类在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过程中经验与教训的总结。由于人类在工业社会早期的活动不注意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了历史上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特别是在污染和破坏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只有切实做到防控新的污染和破坏的发生,才能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有效治理老的污染和破坏。第三,环境责任原则。其内容是指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补偿和恢复已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具体表现为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第四,环境民主原则,也称为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环境保护法》六条指:“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是典型的公有物,只有每个人都有权参与环境保护与监督,环境问题才容易得到解决。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上述基本原则体现了如下基本理念:第一,人类中心主义理念。我国《环境保护法》是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下制定的,整部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以人类为中心的倾向。这首先体现在立法目的上。《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最终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凸显了人的地位,赋予了人类高于环境的价值。而“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用语则体现出浓厚的以人类价值为环境保护尺度的色彩。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仍然是价值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第二,环境秩序理念。人与人之间产生社会秩序,而人与环境之间也产生环境秩序。《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有关国家环境管理方面的规定。它通过设置国家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制度,授权政府维护环境的良好秩序。此外,通过规定环境责任,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者进行惩罚,修复受损的环境法律关系。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但是对政府维护环境秩序的行政行为只做模糊性的授权,没有具体规定权力的界限和运行程序,导致环境秩序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第三,环境民主理念。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理念的主要体现。公众参与原则一般包括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等基本内容。纵观整部《环境保护法》,只是在总则第6条和第8条中体现了环境民主理念,而且并没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与程序。相反,法律对政府授权众多,政府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环境民主原则近乎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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