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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一、相关概念界定
  
  什么是理念、法律理念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什么又是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这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通常都有不同的理解,为方便下文讨论,在此先对这些概念做一界定。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1998)解释,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该词源于古希腊文,原意为形象。或指思想的理念,或指客观的理念。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一种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中世纪经院哲学称理念为共相。康德将一些超经验的概念称为理性的理念,必须设定的理想。黑格尔称之为一种客观的理性或精神。”[1]“通俗点讲,理念就是引导人类行为的理性的思想或观念。[2] 由此可见,法律理念是指导法律制定及运行的思想或观念。有学者更具体指出:“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3]正如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法律理念与法律目的的区别在于“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目的及其手段之指导原则”。因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就是指导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定、运行的思想、观念以及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所确认、宣示的基本观点。它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立法目的的思想基础,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是环境立法动机的根源。一般认为,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因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具体规则所应遵循的准则,是体现环境保护基本法理念的最高级法律规则。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是应然和实然、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分为六章,规定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污染环境防治和其他公害,因此其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显得比较狭隘。且在《环境保护法》施行的近20年中,“国际国内环境立法的“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在立法理念、立法宗旨、法制度的价值取向上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这种变革无疑会动摇《环境保护法》的根基”。[4] 因此必须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进行全面审视,寻找差距,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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