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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法变革

  (五)建立综合调控机制,加强与环境相关其他法律的制定
  
  鉴于环境问题的客观性、多层次性和与多种性质的经济关系密切联系性使得环境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特点,应当综合运用各个法律部门的手段对环境社会关系实行综合调整,加强与环境相关的其他法律的制定。这些规范既要体现原法律部门的本质,又要反映环境保护的性质和特点。
  
  (六)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为环境法创新与完善营造良好氛围
  
  在社会转型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现阶段,制度正从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手段正逐步实现多元。只有互为补充,协调统一,才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以法律硬控制手段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运用环境文化与道德等软的手段,才能促成环境法的良性发展。
  
  结语
  
  当前,正当全球处于人口最多、人均资源最少、人类贪欲最盛、可运用的科学技术对环境破坏能力最强之时。当我们苦寻当代问题的妙计时,当代已然弹指一挥间转瞬即逝为历史。然而,未来的问题总要根植于现实之中,正如现实问题根植于历史之间。辉煌的成就和切肤的创痛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发展与环境问题的真实写照。让我们倍感振奋和欣喜的是,在刚结束不久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变成了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是环境法领域的盛事,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心。
  
  中国自古以来,奉行和谐之道。基于科学发展观的环境法变革,正是奉和谐之道、行和谐之术,立和谐之法,造和谐之势,则政无不通、人无不和、国无不泰、民无不安。我们期待着一个蓬勃的环境法春天的到来。
【作者简介】

李玮,女,山西太原人,西北工业大学环境与资源研究所在读博士。中国自然资源学会成员,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教师,副教授,经济法硕士;薛惠锋,男,1964年06月生,汉族,山西万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西北工业大学环境与资源研究所所长,教授。


【注释】《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胡锦涛,在中央人口与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3.11
温家宝,《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民日报,2004.2.22
李曙光,《转型法律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北京,2000年版
薛惠锋,如何合理配置和利用有限资源,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韩德培,蔡守秋,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北京,2001年版
王灿发等,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金瑞林 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2003年版
秦 鹏,论资源安全及我国相关制度的重构,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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