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引发了一些关乎国家安全的新的问题。作为环境法应成为优先行动领域,为国家安全筑起一道法律的屏障。如,尽快建立针对转基因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的国家安全子法规体系;针对高科技污染管制的子法规体系;针对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的
水法体系等。
(四)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行政管理立法,合理分配环境与资源管理的行政权力,建立“统一管理、公众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机制
环境管理是人们依据各种信息,对全社会的环境活动进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调节和评价,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整合,以达到特定的管理目标的一系列活动之总和。统一管理体制是环境管理权有效运行的组织保证,它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实现权力的沟通与协调。管理体制设计须破除“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的分散局面,实行中央的垂直管理,按照自然环境的生态属性,确立区域(流域)管理机关,按照效率原则、协调原则、民主决策原则,确立集权与分权的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
公众参与是现代环境保护民主思想的体现,许多国家都提供法律手段承认公众的作用,我国《
环境保护法》中仅第
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规定过于空泛,无操作性可言。而获取环境信息和通过有效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是实现公众参与原则的两大支柱,国外的相关立法正是从这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听证制度、民众咨询制度、环境诉讼制度。我国应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立这些制度,从制度化的角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全过程控制是环境管理权的实施范围和环境管理权的具体化延伸,它通过规定环境管理权行使的重点环节、保证环境管理机关与管理对象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符合环境法目的,同时使各项管理制度形成有机的联系,填补制度间的空白和漏洞,保证制度系统的整体效应的充分发挥。包括源头控制、生产控制、末端控制,相应的制度包括: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源削减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审计、监测制度、许可证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