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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法变革

  
  关于“代际公平”问题较有代表性的理论是美国学者魏伊丝在她的著作中提出的[12]。她认为人类之间的平等不受时空的限制,当代不能排除未来世代去掠夺资源,应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维持地球质量从而使其有权享有与前世代所享受的相当的地球质量。这对当今世代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方法和程度加以了限制。但是,这个理念在现代人类无限的贪欲和经济发展选择的压力之下也不得不退让。如我国的流域管理体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河流开发的力度越来越大,对河流资源的索取越来越多。这同时也引发了河流自身和周边环境的一系列问题,甚至影响到河流的基本功能和永续利用。工业“三废”的排放,加上开山采石,私挖滥采煤炭资源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流域的生态安全;流域所提供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生态服务功能已被严重削弱,对生态安全已构成严重威胁。严重的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水源枯竭,频繁的干旱、风沙等自然灾害,使流域生态系极其脆弱。而《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缺乏流域管理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规定流域统一管理的主体和法律地位,更没有明确流域统一管理的基本制度。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对污染水体的企业有严惩制度,但这仍然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人们都把当地的河流称为他们的母亲河,因为她养育了世世代代的人,我们该怎样面对我们的后人?
  
  这些理论上的悖论直接导致环境立法实践的弊端:立法内容上重视事后治理、忽视事前预防;重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忽视战略、政策、法律、规划的环境影响;重视环境立法,忽视环境法律规范的实施;一些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缺失,相关配套法规长期缺位等。
  
  三、科学发展观呼唤环境法的创新与完善
  
  科学发展观为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政策框架基础和支持手段,没有哪一个法律部门能比环境法更生动地说明法律发展变化从而反映社会现行的目标和价值。值得欣喜的是,中国环境政策正在发生历史性转变:“十一五”规划把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特别重要的内容,并确定了单位能耗下降20%、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下降 10%、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下降20%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硬目标;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变革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观的环境资源观已形成共识,这些都为环境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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