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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法变革

  
  (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环境法价值观变革
  
  传统法律的公平、自由、安全等价值都是为了追求其终极价值----财富增长的最大化,亦即效益价值,这种价值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忽视社会公平和生态和谐的多元价值,将社会生活简化为单一的经济生活,将法律功能局限于对经济秩序的工具性保护,与现代社会发展产生激烈冲突。一方面,环境问题是人类单纯追求效率价值、将自然环境当作奴役对象的结果;另一方面,环境资源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显露。科学发展观要求环境法确定科学发展价值目标,其本身正是价值多元化的集中体现。而价值多元化是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传统法律排斥利益妥协和多元价值的沟通与对话。而环境问题的经济性、社会性与生态性特点,使其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它要求法律了解利益平衡的需要,掌握利益妥协的艺术,要求法律建立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实现利益妥协的协商机制,寻求多元价值的共同实现形式。科学发展观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一个发展过程要在时间上连续运行,不被中断,而是特别指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能力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以及发展对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它在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发展同环境资源相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并明确指出了它们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因果的,要求将环境与发展进行整合性思考,重在探究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及在此基础上的解决途径,强调从技术到体制和文化的全方位透视和制度创新。它着眼于发展的合理性与健康性,着眼于优化资源利用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的有效强化,这种利用既不同于“征服主义”统治下对资源毫无顾忌的掠夺和使用,也和在“悲观主义”影响下强调对资源为保护而保护有着根本的区别,在这样的发展理论指导下,传统法律中经济发展功能与环境保护功能脱离的状况发生根本性转变,从而实现环境公益与经济私益的真正衡平。
  
  二、现行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和科学发展观的背离与冲突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公平与利益平衡是环境法的主观价值,安全与科学发展是环境法的客观价值。环境法通过保障环境安全,以满足环境法主体的利益需求,通过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整体公平。然而,环境立法对科学发展理念是有取舍的,偏离科学发展目标的情况并不鲜见,或制度滞后,或制度设计超前。结果是大量的立法制定了,法律体系构筑起来了,可观的环境治理、生态建设资金也花出去了,可环境状况的前景仍不可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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