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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法变革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中国环境法变革


李玮;薛惠锋


【摘要】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在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基础上提出的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最终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对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探讨,构建和谐理性的环境法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大选择,也是中国对全球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巨大贡献。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环境法;价值取向
【全文】
  一、科学发展观引发环境法价值观的变革
  
  (一)中国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
  
  中国的经济转型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这种变迁是经济形态的改变,也是制度形态的变革。中国经济转型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在改革的进程中,社会发展一方面带来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进步,另一方面,它必然要打破传统社会中稳定的因素,这就必然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产生。正如布莱克所指出的:“现代化是一个创造与毁灭并举的过程,它以人的错位和痛苦的高昂代价换来新的机会与新的前景”。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社会结构正在瓦解,新的社会结构正在形成,传统制度体系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基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迁,这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体系,以适应发展的要求。经济形态的改变以市场经济的建立为导向,制度形态变革的目标是法治。
  
  社会发展史表明,社会发展须以优良的法律制度为基础才有可能,而优良的法律制度应该内含和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和要求。伴随着人类消费方式和生产方式从“工业革命”到“环境革命”的社会变革运动[1],发展观也先后经历了“工业化发展观”[2] 、
  
  “经济增长发展观”[3] 、“生活水平提高发展观”[4] 、“综合发展观”[5] 、“循环经济发展观”[6] 、“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发展观”[7]、“可持续发展观”[8]、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则是上述发展观的总结和发展。这是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确立的极端功利主义的发展方式导致资源耗竭、环境恶化的危机,面对自然之神汹涌而来的报复人类不得以而为之的妥协。从妥协到变革,这是科学发展的理念带给我们的历史性契机,要求我们以富有正义感的学术态度直面法律传统的困境,对法律传统作出深切体察,从而探寻法律变革的脉络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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