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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建能力为进路修订我国《环境保护法》

  
  (五)建议增订的条文
  
  1、在《环境保护法》总则部分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环境损害赔偿金、环保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培训和公众参与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2、在《环境保护法》的第四章和第五章之间增加“构建能力”一章:第一条规定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基金:“国家将每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其中发达地区省市不少于每年国民生产总值1%,不发达地区省市不少于每年国民生产总值0.5%,提交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中国环境保护基金。”[5]“中国环境保护基金接受社会、个人捐赠。”“中国环境保护基金实行公开招标、竞标的项目管理方式,中国企业、个人、组织均有资格参与项目竞争。”“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优先考虑环保技术开发和分享项目,跨区域、跨行业、让人群普遍受益特别是让不发达地区和人群受益的环保项目。”第二条规定建立国家环境保护保险金:“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单位,对可能造成环境损害和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企业强制性收取法定保险金额,以赔偿环境和人体健康损害。”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制度:“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创新和技术转移,国家应当采取健全实验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及其成果推广、培训科研人员及其他必要的措施。”第四条规定公众参与制度:“公众依法有权从主管部门或其他法人获取环境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申请发布信息,允许保护环境的档案被查阅,开通多种信息渠道。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本法制定相关环境保护信息获取的实施细则(这一条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先行制定了相应的条例)。”
  
  三、结语
  
  修订《环境保护法》是国家立法中的一件大事,需要我们广开思路,借鉴和吸收国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新的实践和新的制度。构建能力制度就是其中新的同时具有比较好效果的制度,尽管该制度还处在探索和发展中,但该制度的效果却令人鼓舞,如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没有国际臭氧基金的支持,中国不会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完成了对臭氧层有破坏的氟化物制冷剂的替代,执行《蒙特利尔保护臭氧公约》。《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通过修订,特别是制度创新将为我国环境保护提供新的路径和制度支持,将有利于《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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