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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建能力为进路修订我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当然需要检析政府环境保护的权力和职责,也需要设计相关权利对权力制约的制度,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不能仅此止步,还需要借鉴和吸收国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中构建能力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这将更有利于《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完善。
  
  (二)《环境保护法》构建能力制度的设计须结合中国的国情
  
  新的制度设计必须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考虑不同地区和人群的能力:其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保护环境的能力不一致,而且一些重要的资源分布很不均衡,如煤炭主要分布在中国的中西部(山西省等地区),由于资源的开采使当地的环境生态遭到了极大破坏,使本来脆弱的生态环境更加严峻;其二,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均发源和流经中国中西部地区,当地的人民除维持自身的生产、生活外还必须承担环境保护、维持生态平衡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其三,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以来,中国已经有一部分地区和人群已经先富裕起来了,他们正占有和消费着更多的环境资源,他们有责任也有一定能力应当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构建能力法律制度有了一定的政治和政策基础
  
  在国内近期比较正式地提出构建能力的文件是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该文件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正式将能力建设的问题提高到了一个关系国家发展的最高的高度。此后,构建能力的问题在国内学界包括法学界引起了重视。尽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另外一个问题,但关于构建国家各方面能力包括法制建设能力的探讨在国内已经有了一定的政治和政策基础。
  
  (四)构建能力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中国作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需要履行国际法义务,尽管中国目前并不承担实际减排的义务,但中国广泛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对构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和吸引国外资金、先进的环保技术转移和进行人力资源培训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迫切需要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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