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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构建能力为进路修订我国《环境保护法》

以构建能力为进路修订我国《环境保护法》


Revise the PRC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from the Access of Capacity Building


李扬勇


【摘要】  以构建能力为进路修订《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的探索。构建能力制度包括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基金、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培训及公众参与系列制度。《环境保护法》建立构建能力制度,将有利于该法的完善和执行。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构建能力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可以从多进路进行,本文无意从全面和多进路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进行检析,仅从构建能力的进路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出管孔之见。
  
  一、构建能力制度是国际环境法、外国环境法新的发展
  
  从国际上来看,构建能力(Capacity building)的制度在一些国际环境法的重要文件中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表述。如1992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四条承诺 第7款规定:“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本公约,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承当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首要的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公约》的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第十条第5款规定:“在国际层面合作方面应酌情利用现有机构,促进拟订教育及培训方案,包括加强本国能力建设,特别是加强人才和机构能力、交流或调派人员培训这一领域的专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并在国家一级促进公众意识和公众获得有关气候变化的信息,应发展适当方式通过《公约》的相关机构实施这些活动,…。”第十一条规定:“…a.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而招致的全部费用。 b.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为促进履行第十条(a)项所述《公约》第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现有承诺,…。”第十二条规定:“…2.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8.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确保经证明的项目的活动所产生的部分收益,用于支付行政开支和协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9.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参与,包括对上述第3款(a)项所指的活动及获得经证明的减少排放的参与,可包括私有和/或公有实体,并须遵守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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