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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四)公众参与原则是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但是却只局限于一种结果性的被动奖励措施,忽略了公民对自己权利和他人权利的自觉维护,忽略了和公众参与有关的知情权的维护。
  
  三、意见和建议
  
  目前,我国正在论证考虑把现行《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基本法。针对上述问题,在制定我国的环境基本法和制定、修订各专门性环境法律法规时,应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立法传统,对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予以借鉴、吸收和发展。确定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应当明确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该法所特有的,而不是宪法或任何部门法所共有的,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中。另外,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并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的、自始至终起指导作用的规范,而不是环境法中某一局部性的具体原则,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且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性。
  
  在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构建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制定替代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基本法,并在其中明确地列举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要在立法目的中确认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价值,明确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在其他条款中要充分地体现这个目的价值。三是总体框架要全面、系统,各基本原则既要相互联系,又要相互制约;既要具有广泛的覆盖性,又要具有统帅性和指导性。四是既要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又要注重响应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尤其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国内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的要求,还要定向地借鉴和吸收国外环境法先进和成熟的基本原则建设经验。五是体现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抽象性和规范性。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国环境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系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现可持续协调发展思想与包括确认和保障环境权利在内的环境权益平衡、协调和制约原则;二是发展环境科技、普及环境科技知识、培养环境文化的原则;三是科学的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风险预防、损害预防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整体性、全过程等子原则;四是环境责任原则,包括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五是环境保护的知情与公众参与原则;六是环境保护的合作原则,包括涉外合作与国内合作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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