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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简称为预防为主原则或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该原则要求在保护环境时要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将消除污染的措施提前到开发建设之初。从源头上切断环境污染的产生,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事后治理。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而且事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费用巨大,在经济上不合算。另外,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缓发性和潜在性,人们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环境问题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且无法救治。例如,日本的“四大公害判决”案历时十余年才全面确立了加害者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巨大。因此,我国不能够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是应该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
  
  所谓开发者保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是密切相关的,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利用并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强调这一责任其目的是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所谓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实施该原则可以明确污染者的责任,推动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民主原则或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该原则是指,环境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在环境法中确立公民参与的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广大公民作为人类的一分子,对与维持自身生存休戚相关的环境品质的改善当然享有决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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