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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李叶欣


【摘要】  1989年颁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国内外社会、经济、政治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环境保护法》已难以适应时代和环保工作的需求,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障碍,急需进行修改和完善。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急需进行修改。而其中,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修改的重中之重。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关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内容,法学界观点颇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也反映了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本文,正是针对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提出了符合环境法发展趋势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环境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
【全文】
  一、分析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所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1]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该原则又被简称为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该原则揭示出了我们应如何看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因为,经济的发展总是和环境的保护存在着矛盾之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导致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造成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因此,该原则提出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到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的再生能力,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协调发展原则”实质上和国际上所提倡的“可持续发展原则”虽然表述不同,但是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即可持续发展实质上就是无害或少害的发展,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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