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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方法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二)有利于环境法构建自然—经济—社会综合生态系统观
  
  环境法是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从环境法的沿革和发展看,生态学方法已经越来越为当代环境立法所重视,运用生态学原理研究人类—自然环境系统,就是人类在认识上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飞跃[6]。而自然环境系统实际上是社会—经济—自然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和环境都是以生态系统的形式而存在, 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也就是对生态系统的管理[7]。因此,环境法必须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观,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影响的规律,这是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系统健康乃至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依据。生态系统方法正是一种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综合管理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自然、经济、社会的需要和价值,在人与自然构成的综合生态系统中权衡解决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系统保护的问题,以达到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重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三)有利于环境法的完善和国际趋同化
  
  尽管各国政府和学者对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是在国际环境资源法领域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目前国际环境资源法以及有关国际项目上的生态系统管理,大都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规定有关[8]。《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性公约,该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1992年11月7日批准。为履行该公约规定的义务,中国在1994年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另外,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GEF)是关于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土地荒漠化的国际公约的资金机制。中国已经与全球环境基金建立伙伴关系。中国政府希望采取科学和适用的管理方法来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并使其制度化,以达到有效防治土地退化的目标。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态系统的法律政策文件不多[8]。如果按照生态系统方法12项原则的严格定义,目前我国基本没有全面体现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法律。可以这样说,目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还不明确,具体的生态系统管理制度则更加缺乏。鉴于以上原因,中国环境法学引入生态系统方法的有关理论,对于加强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制建设,以及推动中国环境法的国际趋同化都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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