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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系统方法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5.科学性。生态系统管理是科学、文化、社会三者有机结合的管理。该管理方法尊重自然界客观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它以生态学、环境学、管理学等科学理论和技术为基础,注意在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承载力限度内对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的管理,以防止对整个生态系统带来不利的影响。
  
  6.灵活性。它是因地制宜的管理方式,强调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特点,重视生态系统的区域差异性,要求管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便管理策略能有更强的针对性。
  
  7.和谐性。生态系统方法以人为主导,以自然为基础,它既关注人的利益,又关注生物和生态系统整体的内在价值;既重视人与人的关系,又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它把人类需求放在适当位置,或者说将人类的需求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人类在不损坏自然的基本原则下,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生产能力,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生态系统方法对于中国环境法学的意义
  
  生态系统方法既是一种新的理念,又是一种新的管理策略。它不仅对促进和加强我国整个环境资源管理、生态系统管理以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且对促进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具有长远的理论指导意义。生态系统方法对于环境法学的借鉴意义概括如下:
  
  (一)有利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的革新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既涉及社会科学又涉及自然科学,既涉及多个法律学科又涉及各个环境要素。对环境法学进行研究,除了运用法学知识外,还需要环境学、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等科学知识。由于环境法学是从传统部门法学中独立出来的,环境法学研究一直承袭传统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故带有明显的传统法学的痕迹,存在着忽视从自然科学视角认为人是生态系统中一员的事实,难免陷入僵局。因此,从思维模式和研究方法看,环境法学研究除了传统的法学方法外,应积极借鉴其它学科的方法和现代自然科学方法,从不同视角和不同层面来分析环境资源法律现象[5]。为了扩展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增加研究深度,加速环境法学方法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我们应该改变千篇一律的研究方法,尝试各种不同的分析视角和思维模式去面对复杂的法律现实,将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应用到环境法学研究中去。而生态系统方法认识到人既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又是生态系统的管理者,它既重视人与人的关系,又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等,有助于环境法学研究摆脱以传统法固有的思维模式看待新问题的束缚,从新的视角审视环境法特有的理论内涵及其学科价值[5],从而推动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的多样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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