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高管承担反垄断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样要体现威慑理念下的“公正、谦抑和人道”精神,将刑罚对企业高管违法限制竞争的制裁作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后的次优选择和最后手段。笔者反对一些学者基于个体理论偏好或者标新立异的浮躁之风而一味地在限制竞争中强调刑事处罚的滥用主张。立法文本可以如此表述:“经营者违法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性垄断中存在故意促成违法垄断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作者简介】
崔福臣,单位为天津师大。
【注释】 美国面板业垄断案广泛见诸英美、中国台湾等地资讯媒体。本案叙述引自中国台湾郭静蓉撰文。
参见 《论
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法学文献,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11月26日。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7327 2010-12-10访问。
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分类以2008年实施的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为标准,即反限制竞争行为分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涉及欧美等垄断状态或行为的或特别指出。
强制事先申报制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以及 王新华:《论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参见 时建中:《反垄断法草案应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规定》,《经济观察报》,2007年8月20日。
http://finance1.jrj.com.cn/news/2007-08-18/000002566708.html 2010-6-19访问。转引自《论
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一文,中国民商法网。
参见 曲新久 著:《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部分。
关于刑法法益的详细讨论参见 张明楷 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编法益本论。
参见 张明楷:《法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页。
参见 李豫黔:《垄断行为刑事责任论》,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同上。
张平:《反竞争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参见 马松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42~45页。
参见 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62-465页。转引自 时建中主编:《
反垄断法——法典释评与学理探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7页。
参见 王健:《威慑理念下的反托拉斯刑事制裁制度》,《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