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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互联网新闻管理法治化现状的考查与分析

  

  (4)新闻信息内容管制制度


  

  新闻行业在中国还处于严格受控的阶段。尤其是在行业准入方面,对于私人资本开放的程度还比较低。另外,在新闻的采防报道与评论方面还受到新闻主管机关的监督制约。这就决定了互联网新闻服务行业必然是与这一大环境相协调的。因而在新闻信息内容管理方面体现了浓厚的控制色彩,它可以分解为以下具体的管理形式:


  

  服务项目管理:获得许可的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新闻服务。绝对不能超出核定项目或者擅自变更核定项目。国新办与省级新闻办对此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对于违法者可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一定的罚款直至建议电信主管部门依《管理办法》责令停止其互联网服务。


  

  新闻来源管理: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可能是由新闻单位建立,也可能是由非新闻单位建立的。这就决定了对两者须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新闻单位可以合法登载本单位已经刊发的信息,只需备案即可。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如果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发信息则必须申请许可。并且在新闻来源上,除了新闻单位自己已经刊发的信息外,所有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都只能转载或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省级政府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并且需要与后者签订书面转载协议,并报相应层级的政府新闻办备案。可是,依据国务院《管理办法》第13条信息内容合法性的要求,除列举的“非法信息”外,其他信息应属合法。其登载传播,根据《立法法》71条,部门规章是无权扩大限制的。实际上,除中央新闻单位与省级政府直属新闻单位外,还有地市一级政府的新闻单位以及某些完全市场化运营新闻媒体。它们的新闻信息能够公开传播,属于合法新闻,但却被排除在《管理规定》允许的新闻信息范围之外了。


  

  此外,因为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与新闻单位并不相同,有采编报道与评论权的新闻单位之设立另有规定,所以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自身无权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更不能发表新闻评论。以上,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为何互联网新闻行业会比其他新闻行业对私人资本更加开放的原因。上述来源管理的规定,实质上使以上服务单位成为了指定新闻来源单位的“传声筒”与“扩音器”。该制度设计的核心功能,在于扩大指定来源单位的新闻传播范围,加强其舆论影响力。所以允许私人资本的更多涉入与目前的新闻管理理念并不矛盾,甚至还更有助于政府新闻管理目标的实现,即“牢牢把握网上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12]


  

  新闻内容管理:规定了来源自然也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内容。但是实际上还有进一步的细化要求。《管理规定》要求转载新闻必须注明新闻来源,并且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也即转载单位不能对新闻进行歪曲性的删改,但是也并不是说要一字不差原封不动的转载。比如综合一些已有新闻事件的各方报道,进行一定的内容组织与调整以呈现事件全貌,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是合法行为。一些新闻单位就进行着这种操作,前提是不能歪曲。这其实就在某种程度上为上述严格的“来源控制”开了一个小口子,使得新闻单位在登载本单位已刊发新闻,转载指定新闻单位新闻外,产生了另一种较弱意义的新闻报道自由。[13]


  

  而非新闻单位则要严格依照《管理规定》的要求,绝对不能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但是,在该要求与“不必一字不差只要不歪曲”之间,实际还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空间,而且这种自由是应当允许的。毕竟,假如原新闻标题定得过于带有作者个人的身份特色,转载时为了表明其并非本网所采编,就很有必要在标题前直接注明来源单位或者作者的名字。所以在实践上,一些非新闻单位也就试图在这里打法律的“擦边球”,实现某种新闻自由的低度展示。比如,原封不动的转载新闻内容,或者再稍作删改,但是直接修改原新闻标题。在某种程度上,这就体现出了非新闻单位自己对该新闻事件的一种倾向与态度。[14]当然,也存在反方向的可能,即原新闻标题体现了某种鲜明的批评或者谴责韵味,而转载的非新闻单位则加以修改使之中性化。[15]这一情况或许可以被解释为是“舆论导向正确”的政策下“行业自律”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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