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一规划要求本身可能是合理的。虽然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授权,但《白皮书》则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即“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10]政府对于互联网这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的政策,必然要体现在互联网新闻管理方面。一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同时也是网络经济中的企业法人,参与市场竞争。就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而言,某种总量控制在政策上可能是合理的。主要是应该把这种为了推动行业合理发展的规划权进行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不是现在这样简单地附带在许可制度之后。同时,应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主动公布相关信息,增加规划透明度。这才能对行业发展起到更加有效的指导作用,并且也能为相对人申请行业准入提供更加清晰的准入许可条件。
(3)行业准入许可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被该行政决定保留,并被授予了国新办与省级政府新闻办负责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这一要求的产物就是《管理规定》。它秉持中国新闻管理的主流模式,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采取了事前审批制度。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该项业务的机构都必须事先统一向国新办提交申请,由其按照本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该规定把“互联网新闻”定义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和“评论”两项,即不论是对社会公共事件的公开评论分析,还是单纯的信息传播都属于新闻管理的对象。凡是通过互联网登载上述新闻信息的,都要遵守本规定。但只有以下三种单位可以申请设立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登载超出本单位已经刊发的新闻信息、时政类电子服务公告,向公众发送的时政类通讯信息;非新闻单位法人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转载上述信息;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登载本单位已刊发的新闻信息。其中新闻单位只包括,中央新闻单位、省级政府直属新闻单位与省会城市政府直属新闻单位,非新闻单位则可以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只有上述单位才是目前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业务的合法组织。[11]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单位是被明确禁止的。合法互联网新闻单位与存在外资投资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业务合作时,也必须先经过国新办的安全评估。
前两种单位之设立必须由国新办集中实施许可。它们要满足相关的组织条件,新闻编辑人员条件,要具备互联网新闻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且经过实地检查才能做出许可决定。对非新闻单位的法人组织,还对其注册资本与违法记录情况作出了限定,而且对其从业人员要求比新闻单位更加严格。后一种情况,则由该单位向国新办或省级政府新闻办备案即可。如果上述单位出现法定变更事由,则需要换发许可证或重新备案。
可见,与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业不同的是,互联网新闻业务对于私人资本显示出了更大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尽管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业务也开始了市场化与股份制改革的探索,开始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到行业的发展变革,使得过去基本由国家投资控制的新闻出版与文化事业呈现出了更大的发展活力,而国家的职能则转换到了引导、推动行业发展繁荣与日常的内容管理上,但是主要由私人投资并独立经营的新闻单位目前在我国还是不可能的。而互联网新闻服务领域,则对于私人资本表现出相对更大的开放性。非新闻单位的法人组织在满足更严格的许可条件时,还是可以进入本行业中合法经营的。这对繁荣文化事业,激发群众自己的积极性与首创精神无疑具有推动作用。目前主要的几个门户网站,如网易、新浪、搜狐等,就是这类非新闻单位法人经营互联网新闻业务,并获得良好发展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