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互联网新闻管理法治化现状的考查与分析
步超
【全文】
一、引论
中国已经全面进入网路时代。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0年6月8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1.8%,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博客用户规模已达2.3亿,社交网站用户规模达2.1亿。同时,智能手机、手持阅读器、平版电脑等移动上网终端迅速普及,成为中国网民上网的新时尚;中国政府正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已在全国12个城市开展“三网融合”试点,预计未来3至5年,中国互联网业将进入电脑、手机和电视“三屏合一”的全新时代。[1]
网络时代的到来对新闻媒体也产生了革命性影响。传统的平面媒体以及广播电视媒体日益注重借助互联网更新传播模式,使得大众获取信息日益便捷,网络舆论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微博、博客、论坛等新业务新业态层出不穷。大型互动网络社区使得更多的公众得以参与其中,并及时分享、更新各种资讯信息。这就使互联网自身“媒体化”、大众化的特点也日益明显。[2]
“媒体网络化”和“网络媒体化”的齐头并进,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更加有效的舆论参与,对于表达公众诉求、反映社会意见、形成社会监督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各种信息的自由传播本身也可能对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比如,泄露公民隐私的信息、煽动民族仇恨以及诽谤他人的信息如果自由传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侵害个人的权利与国家的利益。政府基于自身对“引导舆论”职责的关注,也要求在网络时代,加强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管理与引导。所以,政府就认识到必须“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3]
中国政府把互联网管理的目标定位在“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构建更加可信、更加有用、更加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并且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4]这就明确表达了政府对互联网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法治立场。体现在互联网新闻管理方面,则是积极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明确新闻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职责权限,规范新闻管理的权力行使。文本的目标,就是对中国互联网新闻管理,这一还在发展中的新兴行政法律制度领域做一个初步的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这一法律制度的制度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就“行政法治原则”在该制度中的体现与运用提出一份自己的评论,并给出相应的制度调整之建议。
二、互联网新闻管理的组织体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双重特殊性”
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我国互联网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这确立了新闻主管部门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职责。
传统平面媒体,比如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目前主要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单位设立审批、审查出版物、出版物印刷、发行等具体管理工作;而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则根据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