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强制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程序法研究

  
  
  
  
  
  
  
  
  
  
  
  
  
  
  
  

  
上海条例第31条

  
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

  
宁波条例第28条

  
事发地公安部门

  
北京条例第31条

  
公安机关

  
杭州条例第29条

  
公安机关

  
无锡条例第27条

  
公安部门

  
武汉条例第32条

  
事发地公安机关

  
  对于强制送治主体的规定,除了上海条例规定了“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多个主体之外,其余条例都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准确的说应该是危害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显然,上海条例规定的强制送治的主体过于宽泛,因为强制送治涉及到以强力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专属于公安机关,规定强制送治的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更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当然,补充性的规定也是必要的,上海条例、北京条例、无锡条例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出现法定危害行为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3、强制送治的具体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地方性法规

  
强制送治的具体程序

  
上海条例第31条

  
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宁波条例第28条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委托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其事发当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依法决定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北京条例第31条

  
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