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性法规对强制治疗(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程序规定
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强制治疗(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强制送治程序;二是强制治疗程序。
(一)强制送治程序
强制送治程序的要素一般有三个,即强制送治的前提条件、强制送治的主体、强制送治的程序。
1、前提条件。
地方性法规 |
强制送治的前提条件 |
上海条例第31条 |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 |
宁波条例第28条 |
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行为的 |
北京条例第31条 |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或者有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 |
杭州条例第29条 |
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 |
无锡条例第27条 |
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 |
武汉条例第32条 |
精神障碍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
对于强制送治的前提要件的规定,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差异性并不显著,只有上海条例规定了有伤害自身行为的要件,其他条例则只规定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允许将(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强制送治。精神卫生条例的立法目的中有一项是“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可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出现伤害自身的行为,出现此种情况时予以强制收治符合该立法目的,上海条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2、强制送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