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人崔景球采用暴力手段,控制黄某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定非法拘禁罪。
首先,被告人崔景球控制黄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所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自由行动。②结合本案,被告人崔景球左手箍住黄某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黄某的脖子上,并扬言在一小时内不将章某找来,就要伤害黄某,后“110”民警赶到,被告人崔景球停止了对黄某的控制行为。在被告人崔景球控制黄某的过程中,黄某已经完全失去了行动的自由。被告人崔景球控制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崔景球控制黄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犯罪行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③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④本案被告人崔景球左手箍住黄某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黄某的脖子上,并扬言在一小时内不将章某找来,就要伤害黄某。被告人崔景球的行为危害了黄某的人身安全是显而易见的。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要在多少时间以上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有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一般主体的要求应更严。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规定第3款关于“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规定。被告人崔景球左手箍住黄某的脖子,右手持菜刀架在黄某的脖子上,是一种暴力行为,而且这种暴力行为的情节严重性或者说社会危害性,不会轻于捆绑、殴打、侮辱。因此,对该种行为定非法拘禁罪无需时间上的要求。